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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顿叠11冲1055-201

日期:2016-03-02 信息来源:本站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顿叠11冲1055-2013).pdf


前言&苍产蝉辫;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237《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3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防水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军玲、檀春丽、邵霞、李 靖、马国儒、高喜超、金惠荣、邹仲元、张澜夕、李文超、何万清、王敏燕。   
引言&苍产蝉辫;
为控制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苍产蝉辫;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苍产蝉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卷材行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防水卷材生产公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防水卷材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防水卷材生产公司内的导热油炉执行DB11/ 13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8.6   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 第6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长度、宽度、平直度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159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I/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苍产蝉辫;
3.1  
防水卷材 waterproof sheet 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类防水卷材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3.2  
沥青类防水卷材 asphalt waterproof sheet 
包括沥青防水卷材和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卷材是用纤维织物、玻纤等胎体材料浸涂沥青,表面覆以隔离材料制成可卷曲的片状防水材料。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以聚合物改性沥青为
涂盖层,纤维织物、玻纤等为胎体,粉状、粒状、片状或薄膜材料为覆面材料制成可卷曲的片状防水材料。&苍产蝉辫;
3.3  
高分子防水卷材 high polymer waterproof sheet 以合成橡胶、合成树脂或二者的共混体为基料,加入适量的化学助剂和填充剂等,采用密炼、挤出或压延等橡胶或塑料的加工工艺所制成的可卷曲片状防水材料。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11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苍产蝉辫;
3.12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相应标准限值。&苍产蝉辫;
4.1.2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相应标准限值。&苍产蝉辫;
4.1.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相应标准限值。 
4.2 有组织排放限值 
4.2.1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过程中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1规定。&苍产蝉辫;

 

4.2.2 总量排放限值 
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过程中,生产线以单位产物重量核算的沥青烟排放总量执行表2规定。

 
4.2.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气筒中污染物排放除应符合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外,还应同时满足表3规定的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苍产蝉辫;

 

4.3 无组织排放限值 
苯并芘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苍产蝉辫;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2 当排气筒高度由于特殊原因达不到4.4.1规定时,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外推结果再严格50%执行。 
4.5 操作规范 
4.5.1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应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4.5.2 卷材成品不应露天堆放,成品库应安装集气系统和管道,保证产物无组织逸散的VOCs导入污染控制设备。 
4.5.3 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过程中沥青的运输、储存、装卸、加热、搅拌、氧化等过程应当密闭。沥青搅拌罐和浸涂油池(槽)应安装集气罩,通过污染控制设备达标排放。 
4.5.4 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过程中作为高温溶剂使用的芳烃油、机油等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的储存、装卸、输送等过程应当密闭。 
4.5.5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滑石粉、炭黑等粉料的运输、装卸和投加应全过程封闭。 
4.5.6 生产过程中使用砂、页岩、滑石粉、炭黑、胶粉等粉料的卷材公司应在产生粉尘部位设置集气罩,通过除尘设备达标排放。 
4.5.7 橡胶类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公司应在混炼、硫化和有机溶剂使用工序等产生气态污染物部位设置集气罩,通过污染控制设备达标排放。 
5 污染物监测与核算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5.1.1 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2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有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 
5.2.1 对公司有组织排放的监测,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2.3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3 无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 
5.3.1 单位周界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车间内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执行GBZ 159。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的设置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5.3.2 对单位周界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采用连续1h 采样计平均值,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5.4 污染物测定方法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按表5执行。&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5.5 沥青烟排放总量核算 
沥青烟排放总量的核算按附录颁规定的方法执行。&苍产蝉辫;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防水卷材公司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及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防水卷材沥青烟排放总量核算方法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顿叠11冲1055-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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