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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与认证不符是否可以处罚?

日期:2024-01-08 信息来源:本站

    污染源自动监测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工况应用存在的干扰和影响因素也有所不同,针对特定行业或者工况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以满足该工况下应用技术指标性能的要求,成为众多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及供应商经常使用的方法。那么改造或升级后的自动监测设备与认证报告不符时,是否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对相关单位的处罚是否存在法律或相关文件支持,以下通过某地对在线监测设备与认证不符处罚案例的分享,引起广大在线监测从业者及环境执法人员的思考和讨论。


    案情介绍
    我局(**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石化**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5台乙烯裂解炉(1100、1200、1300、1400、1500、)及天然气锅炉烟气排放口共配套6套在线监测设施,稀释探头均无型号、编号等信息,与认证书不相符,其中1100裂解炉配套安装的烟尘光程为1.5米,排气筒内直径为2.2米,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
    1.《**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3]3*0号)2023年8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薛**制作,证明责令限期改正要求);
    3.《**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张#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张#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情况);
    5.《****石化**化工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张#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石化**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5日由****石化**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授权人有配合调查、代签相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7.《****石化**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5日由****石化**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
    8.《****石化**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12月5日由****石化**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石化**化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3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拍摄,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10.《****石化**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5日由****石化**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
    11.张*、张#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2月5日由张*、张#提供,证明行政执法人员);
    1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023年12月5日由张#调取,证明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听)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幅度10-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设备认证相关文件梳理
    1.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物。
    注:2005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相对较少,多数以火电排放口为主,一般为环境管理部门出资安装、验收及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同时办法要求是适用性检测合格产物,目前只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过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认证检测,报告加盖了中环协认证检测印章,报告只是体现了被检测设备对技术规范的符合情况,并未体现出检测设备或检测型号设备应用的适用性,将认证检测报告视为适用性检测报告缺乏严谨性。
    2.2012年环办[2012]57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附件中例行检查6.7.3要求仪器设备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物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2)环境保护产物认证证书。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注:2023年12月15日环办便函〔2023〕445号发布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自动设备资质及适用性检测情况不再提及,检查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应与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一致,与首次联网报送信息一致,与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即可。
    3.2007年环办环监[2017]61号《对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其它要求(一)所有监测设各应优先选择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l、中国环境保护产物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
    注:优先选择可理解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并非强制性必须选择,如为强制性要求,即为“应选择”;同时中国环境保护产物认证单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非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其开展的环保产物认证为相关公司自愿性行为,不是国家行政许可要求内容。
    4.在线监测设备认证问题相关省厅回复。2023年11月1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回复如下: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需再次验收,验收前进行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报告内型号应与新分析仪表型号一致。而中国环境保护产物认证证书(CCEP)和适用性检测报告(CMA)并非强制要求。因此,贵公司只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调试、运行与验收,仪表型号与原系统认证证书不一致不影响验收备案工作。2023年9月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回复如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中已删除原版本中对于“相关认证要求”的规定,“环保认证证书”不再是公司选择在线监测设备的必要条件,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性能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中“4.1验收条件”规定要求即可。


    案例相关问题讨论
    1.“稀释探头均无型号、编号等信息,与认证书不相符”。目前相关认证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上只有稀释探头型号信息,稀释探头照片或设计结构均未体现,一些设备厂家将不同型式和结构的部件,都统一使用认证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上的型号,笔者曾在现场见过同一型号的稀释法设备,稀释探头存在几种不同的结构,同一型号的抽取式颗粒物监测设备,硬件和软件操作界面及功能完全不一样的情况,甚至同一型号的颗粒物设备,测量原理都完全不一样。而相关认证属于设备厂家自愿性行为,其认证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质量控制措施,并非技术规范和行政许可所要求内容。以认证情况与现场实际不符应用于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如现场应用设备因无型号或编号信息,缺乏认证或与认证不符,现场测试设备技术指标性能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可以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进行处罚。
    2.“烟尘光程为1.5米,排气筒内直径为2.2米,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从以上信息中可以初步判定现场使用激光后散射法颗粒物浓度监测设备,当前HJ75-2017、HJ76-2017为最新版本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中未对后散射法颗粒物设备进行描述,而光程信息在技术规范中更无所提及,而激光后散射法颗粒物光程应该设置为多少目前尚未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同时从技术角度分析,激光后散射法颗粒物设备光程越长,测量的无量纲响应越大,结合案例中应用场合为乙烯裂解炉和天然气锅炉,一般情况下该工艺颗粒物浓度较低,往往测量数据近零,光程设置较大分析为为防止数据零值,同时更应考虑该工艺工况下是否需要监测颗粒物浓度,或者采用何种方法原理进行颗粒物浓度监测,不应以光程设置超出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罚。


    小结
    污染源自动监测已经由以前的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安装、验收、运行和数据有效性审核,转变为由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运维及数据审核。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时,作为甲方要求使用设备经过环境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认证,是环境管理部门为了保证数据质量采取的一种措施。而自动监测设备及数据质量保证方由排污单位负责,环境管理部门仍要求使用经其指定机构认证的设备,如果排污单位使用了经其认证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时,环境管理部门也应对其数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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