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的服务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沟通倾听客户需求,了解用户使用环境和现场工况
- 方案设计根据现场实际工况,针对性出具解决方案
- 合同签订技术和商务规范确认,签订合作协议
- 产物制作选择最优质的元器件,严格按照技术协议
- 调试安装现场规范安装,静态动态调试,分析仪运行
- 售后服务后续维护,持续跟进,终身维修
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太平河南路1567号均和云谷济南汇智港6号楼
技术附录F 氨逃逸分析仪技术规范
1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齿齿齿齿齿发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氨逃逸分析仪项目(本规范书其余电厂不包含此项),就氨逃逸/脱硝氨逃逸/氨逃逸分析系统/氨逃逸在线/氨逃逸分析仪的设计、结构、制造、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它未包括全部和细节的所有要求。投标方在保证产物性能和质量的同时,要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也要自行完善产物在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以及包装、运输和储存时的全部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规范和条文。投标方应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有关工业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物及其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投标方提供的产物必须满足要求。
1.3 本规范书所引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并提供采用的标准清单,提交需方审核和备案。
1.4投标方提供的产物应是全新的和先进的,并经过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物。投标方同时应具备工程安装指导和调试资格及经验。
1.5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个要求。
1.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投标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解释为准。
1.7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给需方的产物不侵犯其他厂商的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等。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8 本技术规范书作为商务文件的附件,和商务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项目背景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氨逃逸/脱硝氨逃逸/氨逃逸分析系统/氨逃逸在线/氨逃逸分析仪每台组机共两套,其中空预器上方A、B侧烟道各一套。原氨逃逸分析仪、主机为齿齿公司,由于烟道在运行时发生形变,使得在烟道两侧的发射和接收装置偏离光路,无法达到测量的条件,需将现场的氨逃逸分析仪换成适合我厂工况的最新产物。
3.1 卖方应根据本公司的技术特点,提供适合于本工程烟道特点的最新氨逃逸分析仪。光气体分析仪不受过程气体中水份、粉尘或视窗上污染物等吸收影响,满足可靠的测量及低维护的需要。产物性能可靠,采用先进制造工艺生产。
- 不受背景气体干扰,检测灵敏度高。
- 防护等级可达IP66,环境适应能力强。
- 取得Ex op is Iic T6 Gb认证的激光分析仪,激光能量在故障情况下也不会点燃混合着可燃气体的过程气体,完全适用于有爆炸可能的危险区域.
- 采用原位式安装时,无需预处理系统,维护量小,故障率低。
- 响应速度快,整机反应时间小于2秒。
- 测量结果不受烟道变形的影响。
- 使用成本低,无易耗件。
- 用户接口丰富,可按用户要求提供4-20mA 电流测量输出和开关量高限报警输出,数字输出等。
- 响应时间(T90): <2秒
- 防护等级(发射单元&接收单元):IP66
- 镜片吹扫气体采用合格干燥的仪表空气,吹扫管路前配备性能良好的具有自动排水功能的滤油滤水减压阀。
- 每个产物出厂都有测试报告
卖方在买方现场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操作、安装、维护、维修等。具体行程安排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3.2氨逃逸检测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型式:&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激光法
允许温度:&苍产蝉辫;光学端65℃&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防护等级: 户外安装,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投标方应采取措施保证氨逃逸分析仪使用寿命,减少因烟尘、高温造成的损坏。
3.3 氨逃逸分析仪应至少由安装套管、光学端、光纤等部分组成。
3.4 氨逃逸分析仪若采用智能型,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自动吹扫;
·自动标定;
3.5从安全考虑出发,每套氨逃逸/脱硝氨逃逸/氨逃逸分析系统/氨逃逸在线/氨逃逸分析仪应独立配置测信号处理装置,买方不接受两个探头共用一个处理装置的配置方案和化学转化法。原则上要求采用一对一的就地检测和信号处理的一体化配置方式。
3.6氨逃逸分析仪应能设定其有关参数,使其在不同工况时均能正确检测逃逸氨。并配备设定工具,如手持设定器或笔记本电脑及相应软件等。
3.7提供的氨逃逸/脱硝氨逃逸/氨逃逸分析系统/氨逃逸在线/氨逃逸分析仪应能正确监视逃逸氨数据,不发出错误信息。
3.8 每个检测装置应有4~20mA DC信号输出,可以向DCS或CEMS工控机发送监测数据。
3.9 投标方所提供仪表具有较好的防堵装置,采用动平衡取样装置,防止烟道变形而引起的仪表无法正常工作,并具有免维护性能。
3.10本工程使用品牌:高温抽取激光氨逃逸。
4 设计及供货范围界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 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整套设备所需。
4.2 卖方配合业主热控设备安装设计,提供测点清单、参数及布置位置等。
4.3 供货范围:供方需成套完整制造供货,供方保障所供设备的完整性,系统数量若有短缺供方应无条件补供,供方应配合业主及相关的其它设备厂家共同完成相关监控功能接口的设计和调试。
4.4 卖方工作范围:
4.4.1拆除原来的氨逃逸分析仪,护套管、光学端、通信电缆、并运送存放于指定地点。
4.4.2所供氨逃逸检测仪数量及性能,应能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4.4.3负责设备供货(发运到现场)、现场安装指导、调试。负责新的护套管焊接安装,尺寸与现场测量一致。应提供从采样点到检测仪器间的全部采样管线和电缆及所有需要的接口。应提供所有用于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安装法兰(正、反两面)、仪表安装托架等。
4.4.4 应提供安装设备的技术要求,包括数量、尺寸和采样孔的位置,与CEMS的接口等。供方应提供氨逃逸检测仪的电负荷给CEMS厂家,方便CEMS厂家进行配电,需方只负责提供外部总电源。
4.4.5 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且保证监视准确。设备到货后,供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对在调试及试运行中损坏的元器件进行免费更换。
4.4.6 现场验收测试:机组运行全负荷的各个阶段后,签署测试报告。
培训:提供现场技术培训指导;
承诺响应
5 技术文件
5.1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进口部件的外文图纸及文件应由供方免费翻译成中文。
5.2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应及时免费提供。
5.3需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5.4对图纸资料,必须同时提供AutoCAD 2004电子版文件。
5.5应提供技术资料 3套, 电子版本 1 套。
5.6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按需方KKS编码系统进行设计,供方、需方签定合同后10天内,向需方提供正式资料,包括:
·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检查计划。
·安装图、明确外型尺寸、接口尺寸、接管材质、接管尺寸等。
·电气单元或主接线图,用于控制、电路和供电的设计图;
·系统电源、气源分配图。
·仪表、仪表阀、材料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
·专用工具清单和备件清单。
·装箱清单,产物合格证书及质保证书。
·安装、运行和维护说明书。
6 质量保证
6.1为保证设备报价的准确性,请投标商在投标时对配套的主要元器件进行询价,否则引起的商务差异由投标商自负。
6.2为保证工程设计思路及设计方案的一贯性、完整性,各投标商投标时,应严格按照订货图进行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商务报价,如确有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允许投标商改动,但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在差异表中表述清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元器件的选型及规范,否则由此引起的商务及技术问题由投标商自行负责。如有差异必须在投标书中表述清楚。
6.3各投标商在投标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产物的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用户反馈意见等资质材料,作为用户评标的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资质,发标方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6.4投标商提供的产物必须为进口产物,检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国家环保总局《火电厂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所选设备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相关证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氨逃逸检测仪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包括检测源和探头失效、超出量程等,并具有主要仪器部件故障报警功能。
6.5为保证成套设备报价的准确性,请投标商在投标时对配套的主要元器件分别进行报价,否则引起的商务差异由投标商自负。
6.6由于本次招标没有详细的设计图纸供投标商参考,所以投标商投标时必须根据附件提供的技术要求及负荷资料做出详细的系统配置,以便于需方在评标时正确地做出评价,也有利于投标商的正确报价。
6.7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试验、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过程负责;
6.8卖方产物的设计和制造应有相应质量体系保证,由国家指定机构进行产物试验,并出具权威证明。
6.9 交货时卖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产物合格证书,产物安装、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的数据报告,材料的合格证书,原产地证明文件,检定证书。
6.10产物投运后,质量叁包(质保期由商务合同确定)。
售后服务:在机组投运叁年内发生的非买方责任的设备质量问题,由卖方无偿
负责并提供合格的备件及服务。
技术附录F-附件1:差异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规格或招标技术条款 | 投标规格或投标文件技术条款 | 偏离 | 说明 |
无差异 | ||||||
注:投标人递交的技术规范书中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并说明原因,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
技术附录F-附件2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总的要求
技术资料及一次设计材料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
2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2.1一般要求
2.1.1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2.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2.1.3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2.1.4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卖方应及时免费提供。如本期工程为多台设备构成,后续设备有改进时,卖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2.1.5买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买方提供的数据及资料供卖方参考,卖方应自行分析这些资料是否科学合理,若卖方利用以上数据进行设计导致的设计或制造问题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6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设备10套,电子文件1套,所有资料以纸质资料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一致。最终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设备到货后与所提资料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2.1.7卖方必须确保以上条款所确定的图纸资料的交付进度,卖方对买方来往信函、确认文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对确认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确认,逾期视为自然确认。
2.2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2.2.1 配合设计的资料和图纸
卖方应及时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的参数、装配图纸和资料,所供资料均应能满足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维修的需要。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最终图纸注明定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
2.2.1.1设备安装图
2.2.1.2盘柜外形及电缆开孔图
2.2.1.3测量、控制系统接线图
2.2.1.4 I/O清册、控制逻辑图、DCS画面图(根据卖方设计改造方案需要)
2.2.1.5燃烧设备系统图、设备装配及备件零件图。
2.2.1.6供货清单(各附件材质、规格、数量应分别列出)
2.2.2设备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2.2.3施工安装、调试、试运、亚临界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买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卖方细化,买方确认)。
2.2.4卖方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买方提供具体清单和要求,卖方细化,买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2.2.4.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2.2.4.2卖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清单。
2.2.4.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备件存放与保管的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2.2.4.4详细的产物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和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2.2.5卖方向买方发货时随机供应的资料。
2.2.5.1设备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含装配图纸)。
2.2.5.2装箱清单(包括产物质量检验文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等)。
1.1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投运。卖方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卖方还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数、天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如果此表中的人数、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买方有权追加人数、天数,且不发生费用。下表仅列出卖方最低限工作天数及人员安排。
现场服务计划表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计划人 月数 | 派出人员构成 | 备注 | |
职称 | 人数 | ||||
1 | 设计:做工程设计时,及时全面地提供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做好设计工作 | 2人/1月 | 工程师 | 5 | 机务 热工 |
2 | 设备调试:驻工地工程师负责调试工作,及时解决调试中出现的问题 | 1-2人/1月 | 工程师 | 2 | 机务 热工 |
3 | 培训:负责培训电厂运行及维修人员 | 1人/7-10天 | 工程师 | 2 | 机务 |
4 | 试运:驻工地工程师参加试运工作,及时解决试运中出现的问题 | 机动 |
1.2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1.2.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2.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2.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2.4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专业技术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使用的安全工具和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1.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3.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3.2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卖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买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卖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因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的问题,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3.3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4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3.5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买方协商。
1.4买方的义务
买方要配合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图纸、验收、协调现场工作等。
2 设计联络会
2.1第一次联络会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应于合同签订后一月内对卖方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会前应提供相关资料清单。
2.2第二次联络会
第二次联络会在现场,在设备交付前半个月进行施工、安装、试验方案的审查。审查会前应提供相关资料清单。
2.3工作会议
在第一、二次联络会期间,进行必要的工作会议。
2.4买方对卖方提供的方案、图纸等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卖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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