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在线监测厂家分享-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78 等规定,建立公司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1.2 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及装煤、推(出)焦、干熄焦等排放环节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其他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3 公司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 及HJ 7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装煤、推(出)焦、干法熄焦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2 常规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每座焦炉第一孔和最末孔炭化室上方机侧、焦侧,不影响炉顶车辆通行的位置,设置4 个测点;半焦炉在每组或单炉炉顶设置一个测点。应在正常工况下采样,颗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 次,每次连续釆样4 小时;硫化氢、氨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 次,每次连续采样30 分钟。常规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的炉顶监测结果以所测点位中最高值计。
2.3 公司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 的规定执行。
2.4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2.5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