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厂家分享-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新建公司自2022 年7 月1 日起,现有公司自2023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 焦炉烟囱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除焦炉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利用焦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应满足表1中焦炉烟囱的控制要求。
5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焦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6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7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